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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73號劉秀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劉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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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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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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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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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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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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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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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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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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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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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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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意食品有限公司
黃柏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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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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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中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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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104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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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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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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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711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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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別:勝股
- 發布日期:111-03-31
- 更新日期:111-03-3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