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法登他字第249號社團法人高雄市新大行善協會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8月11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登111法登他字第 249  號
主旨:公告清算人聲請辦理社團法人高雄市新大行善協會解散及清算人任免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111年08月11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1654號(案號為111年度法登他字第249號)。
  貳、登記事項:
一、解散原因:社團法人高雄市新大行善協會因眾多理監事及會員業務繁忙,無法配合協會相關事項,於110年11月18日經法人第2屆第4次會員大會會議決議解散並選任清算人。
    二、依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2月13日高市社人團字  第11039030400號函准予解散,及本院民事庭111年8月5日雄院國民司丁111司司82字第1111000485號函准予呈報清算人就任。    
    三、清算人姓名及住址:
        李碧娥 住:
    四、清算人印鑑。
    五、解散後財產之歸屬:解散時所剩餘財產,依法人章程第37條規定「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主  任 陳錦鑾

  • 發布日期:111-08-11
  • 更新日期:111-08-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