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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法登他字第250號財團法人湧言文化基金會變更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7月24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登112法登他字第 250 號
主旨:公告董事長等聲請辦理財團法人湧言文化基金會變更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112年07月24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登記程序完成後,換發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2214號(案號為112年度法登他字第250號)。
貳、變更登記事項:
一、主事務所變更:原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四段102號13樓,變更為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53號6樓。
二、章程變更:原章程第4條於112年6月27日經法人第1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主 任 趙美玲
- 發布日期:112-07-24
- 更新日期:112-07-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