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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法登他字第415號財團法人高雄市仁愛基金會變更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登109法登他字第 415 號
主旨:公告董事長等聲請辦理財團法人高雄市仁愛基金會變更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登記程序完成後,換發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139號(案號為109年度法登他字第415號)。
貳、變更登記事項:
一、財產總額變更:原財產總額為新台幣10,000,000元整,變更為新台幣23,000,000元整。
二、章程變更:原章程第7、9、19條於109年8月28日經法人第18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其中第7、9條並經本院109年度法字第87號民事裁定准予變更確定。
主 任 陳錦鑾
- 發布日期:109-12-16
- 更新日期:109-12-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