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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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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法登他字第40號中國庶民黨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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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01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登110法登他字第  40  號
主旨:公告中國庶民黨聲請辦理法人登記,因發現登記錯誤,,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更正登記。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98條。
公告事項:
    一、原登記號數:第2019號。
    二、原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法登政6號、110年法登他第40號。
    三、更正登記之原因:
1.誤植設立許可機關日期文號。
2.仲裁委員顏君夷、宋瓊華、蔣臨沂等3人因未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備,經法人請求註銷。
    四、更正登記之內容:
1.更正設立許可機關日期文號為109年3月23日台內民字第1090012836號函。
2.仲裁委員顏君夷、宋瓊華、蔣臨沂等3人因未經主管    機關審查核備,應予註銷登記。
主 任 陳錦鑾


 

  • 發布日期:110-10-01
  • 更新日期:110-10-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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