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89)存字第1797號 主旨:因聲請人林慶雄(V10*****94)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89年度存字第1797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代理主任 趙 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