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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存字第2號陳蘇秀枝、蘇秀琴、蘇秀愛、蘇秀寶、蘇美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發文字號:(105)存字第2號
主旨:因聲請人陳蘇秀枝、蘇秀琴、蘇秀愛、蘇秀寶、蘇美惠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5年度存字第2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翁 有 興
- 發布日期:109-05-05
- 更新日期:109-05-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