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105)存字第1344號 主旨:因聲請人蘇天祥(S10*****30)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344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張 文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