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105)存字第333號 主旨:因聲請人歐石龍(E******51)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5年度存字第333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 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翁 有 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