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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存字第900、901、902、903、904、905號興達勝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110)存字第900、901、902、903、904、905號
主旨:因聲請人興達勝股份有限公司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110年度存字第900、901、902、903、904、905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翁 有 興
- 發布日期:111-03-24
- 更新日期:111-03-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