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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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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被害人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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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的重要事項

1. 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審判,除非經過您的同意,並經法官認為有必要者外,都不公開,您可以到庭充分陳述,不必擔心有不相干的人來旁聽。

2. 您的法定代理人 (假如您尚未成年而且未婚,父母就是您的法定代理人) 、配偶、直系血親 (例如祖父母或您的子女) 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 (例如伯父、叔叔、姑姑、阿姨、舅舅、姪子、外甥、外甥女、兄
弟姊妹等) 、家長、家屬 (同家的人,除了家長外,都稱為家屬 )、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都可以陪同您到法院,他們亦可以向法院陳述意見。又陪同您到法院的人不可以是這個案子的被告。

3. 如果您是兒童或少年,依法律規定,除顯然沒有必要者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會指派社工人員陪同您到法院,他們可以向法院陳述意見。

4. 如果您是告訴人,想要委任別人代理出庭,法律也是容許的。不過法院認為有必要時,還是可以傳您本人到場,這是必須請您瞭解和配合的。

5. 您所委任的代理人如果是律師,這位代理人便有權向法院聲請檢閱卷
宗和證物,也可以抄錄卷宗內的資料,或影印相關資料。

6. 法院在審判時會傳喚您到法庭給您表示意見的機會,如有任何意見,可以直接向法院表達。假如需要您和被告對質時,法官會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以確保您的安全。

7. 您如果擔心在被告面前不能夠完整陳述事實經過,法院審核後,會主動考慮或依照您的聲請,在法庭外適當的地點來問您的話,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的科技設備或其他隔離措施,將您與被告隔離來問您的話。

8. 您經傳喚到法院作證時,如果因為心智障礙或身心創傷,而被認為在法庭進行詰問,有不能夠依照自己的自由意思或者完整陳述事實經過的可能情況,法院經過審核後,會主動考慮利用聲音、影像傳送的科
技設備或其他隔離措施,將您與被告隔離來問您的話。

9. 在審判程序中,您如果需要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或法律服務時,可以向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設立的性侵害防治中心請求協助。法院審理性侵害案件,如果發現您有接受上述措施的必要時,也會立即通知各該管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設立的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

10. 任何必須公示的司法文書 (例如判決書) 都不會直接把您的名字寫上去,也不會寫出讓別人可以判斷是在提到您是被害人的資料。這是法律上給你的保障,請不必顧慮。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6-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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