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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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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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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被害人、被告上訴權利告知書

如果您是告訴人或被害人而對本判決不服,請書具不服 的理由狀,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聲請,請求 檢察官上訴。但要注意可以上訴的期間只有20天,而且 這項可以上訴的期間,是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的日期 起算,而不是從您收到判決以後起算。
如果您是被告而對本判決不服,可以在您收到判決後20 天內提起上訴,而上訴的目的,既然是希望改變原來的 判決,所以您的上訴狀一定要記載上訴的具體理由。 如果您是被告,也可以在20天的上訴期間內,先行提出 上訴狀,但要注意在20天上訴期間屆滿後的20天內,向 原來判決的法院,補提上訴理由狀。
如果您有什麼訴訟程序的疑問,可以就近到任何法院的 聯合服務中心洽詢,也可以依照法律扶助法的規定向法 律扶助基金會請求法律扶助。
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 的電話是:(07)2693301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6-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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