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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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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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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注意事項

聲請人收到公示催告後,請務必先閱讀下列注意事項須知,依下列步驟逐一踐行各程序:

A核對公示催告裁定內容(包含附表部分):

收受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裁定後,務必先核對裁定全部內容,檢查是否有無錯誤,如有錯誤,請聯絡本院承辦股書記官處理(書記官電話詳見信封正面)或具狀聲請更正。

B具狀向本院聲請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或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1. 核對裁定內容如無錯誤,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依法院裁定之期間內(通常為20日),另行具狀向本院聲請,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案號及股別),未於期間內向本院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2. 前開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之規定,如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C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聲請人應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本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上網查詢並列印本院開始公告始日,詳見本院官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ksd.judicial.gov.tw)/快捷服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D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

1. 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日起(申報期間依裁定所載),聲請人至遲應於三個月內主動(註:本院不另通知)持公示催告裁定,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2. 舉例:
如果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108年5月31日屆滿,聲請人須於108年5月31日起3個月內,即108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6-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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