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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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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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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鳳山辦公室、民事執行處均設有閱卷室,受理民事、刑事卷證、評議意見簿之閱覽、電子掃描訴訟文書及複製電子卷證。

一、得聲請民、刑事閱卷、法庭數位錄音光碟、複製電子卷證之聲請人:

(一)民事部分一:

1.當事人。
2.訴訟代理人。
3.參加人。
4.特別代理人。
5.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經法院裁定許可之第三人。

(二)刑事部分:

1.辯護人。
2.被告(須經法院許可)。
3.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4.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5.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6.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7.上訴或抗告二審,而案卷仍在本院者,原受一審委任及已提出二審委任狀之律師。
8.因鑑定之必要,經審判長、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9.再審聲請代理人(限律師)。
10.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二、評議意見簿部分:

(一)案件之當事人及該審級裁判時之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裁判全部確定後聲請閱覽。
(二)閱覽評議意見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為抄錄、攝影、影印、攜出、並不得添註、塗改、圈點、更換、拆散、抽取、污損,或其他相類行為。。

三、聲請方式:

(一)書面聲請:

1.聲請書親至本院1樓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台遞狀。
2.郵寄聲請書。

(二)傳真聲請:

1.本院傳真:07-2419324(請撥07-2161418轉2149確認)。
2.民事執行處傳真:07-2228001(請撥07-2228356轉承辦股書記官分機確認)。
3.鳳山辦公室傳真:07-7476893(請撥07-7432027轉承辦股書記官分機確認)。

(三)電子郵件傳送聲請。

電子信箱:ksdemail@judicial.gov.tw(請撥07-2161418轉2135確認)

(四)電話聲請。

1.本院電話:07-2161418轉承辦股書記官分機。
2.民事執行處電話:07-2228356轉承辦股書記官分機。
3.鳳山辦公室電話:07-7432027轉承辦股書記官分機。

(五)律師得使用司法院「律師單一登入窗口」

網址:http://portal.ezlawyer.com.tw/Login.do(另開新視窗)。

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閱卷聲請書下載:

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閱卷聲請書(odt檔)(pdf檔)

四、注意事項:

1.聲請閱卷前,請先向承辦書記官確認可供閱卷日期及時間。
2.遞送委任狀未達三日,而以傳真或電子郵件聲請閱卷時,請併附收狀收據。
3.業已使用書面聲請者,請勿重複以電子郵件、傳真或電話方式聲請。
4.前一日或次日開庭者,除確實經承辦股同意外請勿聲請。
5.為避免電話聲請時認知錯誤或記錯時間,浪費台端往返的寶貴時間,台端可於出門前再次電洽承辦股書記官確認聲請閱卷時間,或電洽本院閱卷室,確認當日聲請閱卷之卷宗是否已送達本院閱卷室(本院閱卷室電話:07-2161418分機2209、2232)。

五、參考法規:

(一)民事閱卷規則
(二)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
(三)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
(四)閱覽評議意見要點
(五)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六)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七)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八)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檔案下載

  • 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閱卷聲請書 (1091116更新)odt
  • 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閱卷聲請書 (1091116更新)pdf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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