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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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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又應於登報後何時向何單位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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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 除權判決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最後一步,首先必須要說明的是公示催告裁定是本院非訟中心承辦,除權判決承辦單位是本院民事庭,故聲請除權判決時請一定要在聲請狀第一面寫明案由為聲請除權判決並填載原公示催告案號;如只寫原公示催告的案號,聲請狀必將誤送非訟中心,耽誤您寶貴的時間。聲請人在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即可檢附刊登裁定全文報紙一份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所以如果張三在96年1月2日刊登裁定見報,而張三的裁定主文第三項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張三要等三個月如果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權利,在96年4月2日至7月2日間張三即可檢附報紙向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一旦超過96年7月2日張三就只能重新聲請公示催告。
2. 拿到除權判決書直接到銀行就可以把錢領回來了。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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