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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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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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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 查封時債權人須導引法院執行人員到現場,否則執行人員找不到現場或須浪費時間尋找現場,但為方便債權人,可與承辦的執行人員約在目標明顯的地點等候並先傳真會合地點位置圖,再導引執行人員至現場。
    [ 110-05-04更新 ]
  • 答: 可以向財產所在的任何一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非屬該受理法院轄區的財產,受理法院會囑託其他法院強制執行;不可以分別向數個法院同時聲請強制執行。
    [ 110-05-04更新 ]
  • 答:  
    1. 確定之終局判決。應提出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或各審集之判決正本。
    2.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應提出裁判正本。
    3.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應提出筆錄正本。
    4.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應提出公證書。
    5.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
    6.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執行名義:法定原則)
    [ 110-05-04更新 ]
  • 答: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預納執行費,聲請執行金額未滿新台幣5,000元者,免徵執行費,不必預納;聲請執行金額超過5,000元者,以聲請執行金額的千分之8計算,小數點以下部分,均進位1元。
    [ 110-05-04更新 ]
  • 答: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準備下列資料:
    1. 應以書狀聲請。(書狀下載)
    2. 如委任代理人聲請,應提出委任狀。
    3. 應繳納執行費。
    4. 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
    5. 如為抵押權人,應提出抵押權證明文件及其他債權文件。
    6. 執行標的附表。
    7. 如聲請執行不動產,應提出最新不動產謄本。(避免不動產有異動)
    [ 110-05-04更新 ]
  • 答: 首先要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再持該裁定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如果假扣押裁定記載債權人須先供擔保者,債權人必須先向法院提存所提存擔保金後,才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
    [ 110-05-04更新 ]
  • 答: 領回假扣押、假處分擔保金,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
    1.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如果提供擔保後,撤回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未聲請查封債務人的財產,此時可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前撤回證明或未執行證明,再持未執行證明向法院提存所聲請領回)。
    2. 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而有前款情形。
    3. 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
    4. 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受擔保利益人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
    5. 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
    6. 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如法院已經查封債務人之財產,應得債務人之同意或聲請撤銷原准予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執行,並向債務人催告行使權利後,再向法院民事庭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
    [ 110-05-04更新 ]
  • 答: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80條規定,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但如果是前次拍賣無結果,重新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可以聲請毋庸再送鑑價,以前次執行最後一次拍賣底價作基礎,由法院核定本次執行的第一次拍賣底價。(是否再鑑價,法院會審核相關事證後再決定)
    [ 110-05-04更新 ]
  • 答: 查封時標的物為債務人(包括債務人之繼承人、受僱人、學徒或與債務人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之人,或基於其他類似關係,受債務人指示而對執行之不動產有管領力之人)者,拍定後點交。
    第三人於查封後始占有標的物,而現仍繼續占有者,或第三人於查封前向債務人承租不動產,但於查封後始取得占有者,拍定後均點交。
    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後,始取得地上權或其他用益權(如租賃權、借用權等)而被法院除去該權利者,拍定後點交。
    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於查封後喪失合法權源者(如查封後租期屆滿,再行續租之承租人),拍定後點交。
    拍賣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如共有人間訂有分管契約,債務人所分管的占用部分,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狀點交予拍定人。
    [ 110-05-04更新 ]
  • 答: 土地上的樹木或農作物,在未與土地分離前,為土地的構成部分,所以拍賣土地時,包含土地上的樹木或農作物,法院也會將有經濟價值的樹木或農作物鑑價,所以拍賣底價是含土地上的樹木及農作物的。
    [ 110-05-04更新 ]
  • 答: 本院的網站及公告欄、司法院的網站或臺灣金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委託該公司拍賣部分)。
    標的物所在地的鄉鎮公所。
    有些債權銀行公告欄會張貼其所聲請查封拍賣的標的物。其他相關的法拍雜誌。
    [ 110-05-04更新 ]
  • 答: 何時進行第四次拍賣,應視債權人於公告應買的三個月期間內有無聲請減價拍賣,如債權人聲請減價拍賣才會進行第四次拍賣;如債權人未聲請減價拍賣,公告應買三個月的期間屆滿後,即視為撤回該不動產的執行,法院就不再進行第四次拍賣。
    [ 110-05-04更新 ]
  • 答: 應準備國民身分證。如委託代理人代為投標,應準備本人及代理人的身分證(如為私法人應準備公司變更事項卡、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並須準備委任狀。其餘特殊標的物(例如原住民保留地、外國人購買農地等)應依各相關法律規定提出證明文件。
    [ 110-05-04更新 ]
  • 答: 投標單可在本院售狀處購買。
    [ 110-05-04更新 ]
  • 答: 依投標單上之空格依序填寫就好了。
    [ 110-05-04更新 ]
  • 答: 法院並不提供代為書寫標單之服務,法院單一窗口服務中心有提供範例供民眾參考,如有不明瞭的地方,也可詢問訴訟輔導科人員。
    [ 110-05-04更新 ]
  • 答: 法院的拍賣完全透明公開公正,不會因為有沒有委託代理人投而有不同,只要您的出價是最高標,其他條件又與拍賣公告相符,就可以得標
    [ 110-05-04更新 ]
  • 答: 保證金之受款人可記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也可以空白不記載,或記載法院以外之人,但必須該票據未經禁止背書,而且受款人必須依票據法規定連續背書。
    [ 110-05-04更新 ]
  • 答: 保證金得以銀行、農會信用部、郵局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若以現金繳交本院出納室者,如未得標,需填寫「匯款聲請書,由本院逕將保證金匯入投標人帳戶(無法當場領回)。
    [ 110-05-04更新 ]
  • 答: 請於當場領回支票,得請司法事務官於支票背面加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未得標票據專用章」或請落標人逕持該票據至發票銀行註銷受款人。
    [ 110-05-04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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