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 如果得標的不動產沒有通知優先權人(例如地上權人、共有人等)優先購買的問題,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其繳納方式持繳款單及以銀行、農會信用部、郵局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向本院收費處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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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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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5-04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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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債務人不可以投標應買拍賣標的物。 [ 110-05-04更新 ] -
答: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 110-05-04更新 ] -
答: 應向法院表明係要執行存款或薪資債權,並載明第三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 110-05-04更新 ] -
答: 不可以,應該向存款銀行或債務人上班處所的管轄法院聲請執行;除非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中,有一部分屬本院管轄,非本院管轄的部分,本院會囑託其他法院代為執行。 [ 110-05-04更新 ] -
答: 法院的執行命令後面都會附一張空白的第三人陳報扣押(扣薪)債權金額或聲明異議狀,只須確實填載,再簽章傳真或寄回法院即可。 [ 110-05-04更新 ] -
答: 債務人如因扣押後之餘額不敷自己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得陳報受扶養人姓名及依法應負擔之扶養比例並提出全戶戶籍謄本、受扶養人之財產所得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明,向本院聲明異議(可參考本院書狀範例)。
如經濟狀況不佳而有申請法律扶助之需要者,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洽詢。電話請撥法扶全國7碼專線412-8518(手機加02)。[ 110-05-04更新 ] -
答: 得向本院單一服務窗口諮詢,由專人為您解答,電話(072161418轉2199)。 [ 110-05-04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