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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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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債權人應要執行債務人在第三人處的存款或薪資債權,應向法院如何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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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應向法院表明係要執行存款或薪資債權,並載明第三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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