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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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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私法人可否投標應買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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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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