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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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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債務人被法院執行扣押每月薪資時,如需受扶養人等情事,如何向法院聲請減少每月扣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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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債務人如因扣押後之餘額不敷自己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得陳報受扶養人姓名及依法應負擔之扶養比例並提出全戶戶籍謄本、受扶養人之財產所得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明,向本院聲明異議(可參考本院書狀範例)。
如經濟狀況不佳而有申請法律扶助之需要者,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洽詢。電話請撥法扶全國7碼專線412-8518(手機加02)。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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