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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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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據那些執行名義可聲請強制執行?其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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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 確定之終局判決。應提出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或各審集之判決正本。
2.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應提出裁判正本。
3.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應提出筆錄正本。
4.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應提出公證書。
5.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
6.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執行名義:法定原則)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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