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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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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假扣押擔保金如何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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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領回假扣押、假處分擔保金,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
1.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如果提供擔保後,撤回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未聲請查封債務人的財產,此時可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前撤回證明或未執行證明,再持未執行證明向法院提存所聲請領回)。
2. 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而有前款情形。
3. 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
4. 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受擔保利益人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
5. 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
6. 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如法院已經查封債務人之財產,應得債務人之同意或聲請撤銷原准予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執行,並向債務人催告行使權利後,再向法院民事庭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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