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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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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來函請求補正或命提出當事人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原告)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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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 聲請人(原告)可至住家附近之戶政事務所,持本院公文書(函)向戶政機關聲請相對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因全省戶政機關之戶籍資料均連線,除了手抄謄本,須親自赴對造戶籍地之戶政機關聲請外,其餘各縣市之電腦戶籍謄本均可在全省任一戶政機關聲請)。
2. 相對人若為公司,請向各縣市政府建設局(課)聲請。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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