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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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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經判決確定,欲核發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應向哪一審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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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民事訴訟法399條第2項規定,判決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
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之。
因此,如判決於第二審法院確定,卷宗尚在第二審法院時,應向卷宗目前所在的第二審法院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如卷宗已發送第一審法院,則應向第一審法院聲請核發。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399條)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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