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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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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繳納的裁判費用,當事人可否聲請退還?其要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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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 當事人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的裁判費用之三分之二:
(1)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訴者或依同條第二項於上訴、抗 告程序中為撤回上訴、抗告者。
(2)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為和解者。
(3) 因調解成立或撤回之聲請。
2. 聲請退費的時間及程序:
(1) 當事人得於撤回或和解成立起三個月內,以書狀聲請 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2) 和解、撤回若是在開庭時所為,書記官應於和解或撤回筆錄中載明當事人聲請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之意旨,當事人就不必再以書狀聲請退費。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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