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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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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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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應行注意事項

1. 經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之案件,具保人於審判中繳有刑事保證金者,於判決確定後,不待聲請由法院主動辦理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

2. 具領方式::

(1) 到院親領:具保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保證金繳納收據聯、匯款帳戶資料(須具保人本人之戶名帳號),辦具領手續。

(2) 他人代領:委任他人代領者,除前述資料外,應提出經公證或認證之委託書(50萬元以下且代理人為具保人之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者,得免公證)、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供核。

(3) 撥匯方式:
具保人填具「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撥匯本人帳戶同意書」、連同保證金繳納收據聯、帳戶存摺影本、身分證明文件,以雙掛號方式寄送法院辦理具領。

3. 具保人遺失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者,得以「切結」代之。

4. 具保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法院將逕行辦理公告載明「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刑事保證金及利息歸屬國庫」。

5. 判決非屬前項所載無罪、免刑等之案件,或保證金係向地檢署繳納者,均由地檢署於「執行時」通知具保人辦理保證金發還。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6-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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